請求與子女會面應遵守事項-會面交往方式附表1
引用來源網址:https://www.judicial.gov.tw/tw/lp-1369-1.html
聲請人與相對人應遵守事項
相對人如未遵守交付子女義務及其他本附表所示事項時,聲請人得依民法第 1055 條第 3 項規定,請求法院改定其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聲請人如違反本附表所示事項或未準時交還子女時,相對人得聲請法院依民法第 1055 條第 5 項、家事事件法第107 條第 1 項之規定,禁止聲請人繼續探視或減少探視之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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