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怕撿骨師鄒尚仰空墓穴埋情敵 1個關鍵 二審逆轉重判16年
2019-11-29
示意圖(截取自LovePik)
台中高分院判決書指出,鄒以駕駛計程車及撿骨為業,原與劉女同居,但分手後劉女又看上有婦之夫王男(計程車司機),兩男一起追求劉女,鄒為挽回與劉女感情,萌生殺意,去年12月30日上午,開車到南投縣南投市第九公墓尋覓棄屍地點,再返家備妥撿骨時所用挖掘、填土及穿戴等工具、裝備放在車上。但早在這之前已多次相見分外眼紅而起爭執。
同日晚間8時許,駕車到中市沙鹿區某停車場埋伏,晚間10時許王男現身,鄒男從後逼近徒手扼勒王男頸部,直到王男窒息死亡,將屍體運至第九公墓,背屍體入一處空墓掩埋。
此案二審改判重點在於,一審被告辯稱是要給王教訓,沒有要置他於死,車上有撿骨所用挖掘、填土及穿戴等工具、裝備,因他從事撿骨業,有這些東西算正常。
本案上訴二審,被告辯稱沒有殺人犯意,只想恐嚇王男。但二審法官發現,根據鄒男通訊軟體LINE訊息、行動電話基地台位置查詢資料、監視器錄影光碟翻拍照片等,不但有殺人動機,如果不是預謀何必勘驗目的又準備挖土工具,已有預謀及準備殺人的行為。認定一審認定事實有誤,變更法條撤銷改判,且被告先到公墓勘驗埋屍地點,又返家準備埋屍使用圓鍬、十字鎬,以及在墓地穿著使用雨鞋。
審酌鄒男育有一女未成年,與劉女分居後仍苦戀劉女,劉女也未能果斷分手,藕斷絲連,給鄒有復合可能的期待,卻私下又勾上王男,王男又一再挑撥鄒與劉女感情,刺激鄒男,引來殺機。
示意圖(截取自LovePik)
審酌鄒男手段及棄屍公墓加以掩埋,非任意棄置,其智識程度不高、思慮不週,撤銷改以較重的殺人罪判刑,但尚非全無改過遷善可能,殺人罪判處14年10月、遺棄屍體罪判1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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