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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新化演藝廳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2022-03-08

引用來源網址:https://law01.tainan.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aspx?id=GL001565


法規名稱:臺南市新化演藝廳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111 年 3 月 7 日
發文字號:府法規字第1110303744A號令
法規體系:臺南市法規資料庫/文化類


第 一 條  
為規範新化演藝廳(以下簡稱本場地)之使用管理,以提升使用效能,推廣文化藝術展演活動,並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文化局。

第 三 條  
機關(構)、學校、法人、非法人團體或自然人為舉辦下列活動之一,得向主管機關申請使用本場地:
一、 文化或藝術相關之展演活動。
二、 國際性、學術性或教育性之文化交流活動或集會演講。
三、 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活動或集會。

第 四 條  
申請人申請使用本場地,應於使用日三個月前,填具申請表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但有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 五 條  
申請人應於主管機關所定時間內,一次繳清場地費、清潔費、空調費及綵排、裝拆台費後,始得使用本場地。
前項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 六 條  
申請人所繳納之費用不予退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無息退還一部或全部費用:
一、 因故不能如期使用,並於使用日三日前通知主管機關,退還二分之一費用。
二、 因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不能如期或中斷使用時,退還其不能使用期間之費用。
三、 申請人無法配合主管機關收回使用改期者,退還全部費用。

第 七 條  
申請人使用本場地舉辦活動,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收使用費:
一、 辦理非營利性之公益活動。
二、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主辦之活動。
三、 與本府及主管機關合辦或協辦之活動。

前項第二款活動不包括畢業典禮。

第 八 條  
申請人應負責本場地使用期間之安全維護、傷病患急救、公共秩序、設施與設備維護及其他辦理活動時應注意之事項。
主管機關得審酌活動內容,要求申請人投保符合一定保險金額之火險、公共意外險或其他相關保險;申請人並應於活動辦理前將保險契約副本送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保險期間應自場地布置工作時起,至場地恢復原狀時止;如活動因故改期或延長,保險期間應配合調整。

第 九 條  
申請人使用本場地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未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擅自啟用燈光、音響、舞台及吊具等各項設備。
二、 加裝照明燈或其他設備前,應先經主管機關同意。
三、 製發識別證件前,應於預定使用日七日前提出樣本,並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
四、 有設置售票處或張貼海報及其他文宣品之必要者,應於主管機關指定地點為之。
五、 其他主管機關公告事項。

申請人使用本場地、器材及設備應善盡保管義務,如有毀損應負擔修復或賠償費用。
申請人未善盡保管義務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於二年內不予受理同一申請人之場地使用申請。

第 十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使用;已許可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許可,並命其立即停止使用:
一、 活動違反法令、公序良俗或影響公共安全。
二、 活動與申請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三、 活動有損壞本場地所在建築及設備之虞。
四、 申請人未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保險。
五、 申請人未遵守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通知改善而未改善或違規情節重大。
六、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不宜使用。

第 十一 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 十二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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