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議員李建志、翁水上判刑8年及2年2月確定將入獄 啟動防逃機制
2019-12-24
示意圖(截取自LovePik)
雲林縣議員李建志、翁水上投資經營環保公司,未依規定處理廢棄物汙泥,二審李建志被判8年、翁水上2年2月徒刑,經上訴今天均被最高法院駁回,判刑確定。法院已通知檢方對2人啟動防逃機制。
民國100年間,李建志明知一般事業廢棄物,應經合法固化處理才能外運出廠,但為節省成本,未經固化處理就把廢棄物汙泥,交由他人外運違法傾倒、掩埋在雲林縣、彰化縣等多處土地。判決指出,李建志經營富仕得環保公司,領有乙級一般事業廢棄物處理許可證,雲林縣議會秘書長張耀文、議員翁水上則為該公司股東。
示意圖(截取自LovePik)
案經上訴。二審認為李建志身為富仕得公司實際負責人,主導收受一般事業廢棄物外運,造成國家實質上嚴重損害,並倚仗縣議員身分牽制警察機關及地方主管政府,致地方環保機關不敢依法處理,有宣告褫奪公權必要,判刑8年,褫奪公權6年。李建志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一審判處8年2月徒刑、褫奪公權6年,翁水上及張耀文各判刑2年4月。
此外,張耀文、翁水上幫助富仕得公司非法傾倒廢棄物,牟取不法利益,各判刑2年2月,李、翁、張三人上訴均被最高法院駁回,維持二審判刑確定,法院也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並於近期內發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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