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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尋廣告共有4筆結果

  • 【藥事法】「清冠保」廣告誇大讓消費者誤認為藥物,負責人遭起訴!

    疫情嚴峻下,彰化1間生技公司取得中研院授權代工製造「原輔堂清冠保蘇荷茶萃取濃縮錠」,在銷售廣告中強調「增加抵抗力」、「抗病毒抑制發炎」,讓消費者誤以為是「藥物」,彰化地院審結,依偽藥罪判處生技公司黃姓代表人科罰30萬元。配偶詹男1年4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併科30萬元罰金,支付公庫35萬元。 起訴書內容指出,這間生技公司實際負責人詹男,於2021年6月16日取得中央研究院授權,將製成保健食品的蘇荷茶系列產品,擅自改為藥品屬性,委請不具藥廠資格的另一家生技公司代工製造「原輔堂清冠保蘇荷茶萃取濃縮錠」約2000-3000盒。 在銷售時,除標榜產品成分包含「紫蘇葉、薄、甘草、金銀花、魚腥、款冬花、夏枯草」等中藥典藏中收藏的中藥材外,又在包裝及youtube廣告中強調「增強抵抗力」、「防疫、抗病毒、能有效抑制病毒在細胞中複製…」、「抑制多種病毒蛋白活性及抑制多種發炎等症狀」,促使消費者將該產品視為藥物,以每盒2千元到3千元的價格銷售,被民眾檢舉。 檢方調查,中研院與該生技公司所簽訂的契約是屬於保健及健康食品,也不得以其配方製成藥品或宣傳療效,該廣告當時由衛福部命令下架;中研院人員證稱「當時是授權製成保健及健康食品」,蘇荷茶配方在細胞及動物實驗中有抑制病毒效果,但要製成藥品還要做活性的驗證及人體試驗。 彰化地院審結,依犯藥事法第82條第一項之製造偽藥罪,將該間生技公司代表人科罰30萬元、實際負責人配偶詹男判處1年4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併科30萬元罰金,並在判刑確定一年內支付公庫35萬元。 「原輔堂清冠保蘇荷茶萃取濃縮錠」在網路平台賣到完售,價格從1千喊到4千都有,業者今天接受電訪時表示,蘇荷茶從製成到拍攝廣告,花了數百萬,結果又被判刑又得繳罰金,大感無奈,不願多談。

    2023.03.01

  • 廣告信掉地上男子認定弟妹搞破壞 檢方不起訴

    這樣也要告? 基隆市住在公寓4樓的李姓男子與住3樓的郭姓弟妹相處不睦,他看到位在1樓信箱內的賣場廣告信件,被人丟在地上,認為是郭女做的,告她涉嫌毀損,郭女否認。檢方偵結,以不能排除信件自行掉落可能,且廣告包裝未破損,做出不起訴處分。 檢警調查,郭女與李男分住公寓3、4樓,李男報案說,今年2月25日上午9點多下樓收掛號信時,沒有看見他的賣場廣告信掉在地上,當天中午又下樓時就發現。因為上午只有他和郭女出入,雖然沒有親眼看到,但認為就是郭女丟的。 郭女對檢警說,平日都不敢下樓收信,連訴訟文書也是去派出收的,如果要出門也都等到下午,她並沒有丟棄李男的廣告信件。 檢方認為,李男未親見郭女丟棄廣告信件,樓梯間也無安裝監視器。李男提出信件被丟棄在地上照片只能證明確有此事,但不能證明何人所為。毀損罪構成要件是要讓被毀損物品,失去全部或部分效用。李男被棄置地上的廣告信件,包裝並未破損,內容也完整,不能據以認定郭女涉犯毀損罪。

    2019.09.25

  • 化粧品廣告認定準則暨獎勵辦法新制報你哉!

    化妝品廣告 新制度上路 食藥署公告 為加強管理並保障消費者權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於108年7月起有2項新制上路,新制規範內容重點摘要如下: 一、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一)標示、宣傳或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之認定,應以傳達訊息之整體表現為綜合判斷。 (二) 非藥用一般牙膏及漱口水之標示宣傳廣告納入化粧品管理。 (三)化粧品標示、宣傳或廣告內容為虛偽誇大之認定,違反者罰責提高至4至20萬。 (四)化粧品標示、宣傳或廣告內容為醫療效能之認定,違反者罰責提高至60至500萬。 二、化粧品衛生安全案件檢舉獎勵辦法: (一) 為鼓勵民眾、內部員工勇於檢舉化粧品不法事件,針對檢舉查獲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規定之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或化粧品業者,得酌予發給檢舉獎金。 (二) 明定得發給檢舉人至少罰鍰實收金額5%之檢舉獎金,如現為或曾為被檢舉人之受僱人且為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6條及第8條,有關化粧品含汞、鉛或禁止成分及製造工廠未符合設廠標準等衛生安全情事之一者,得提高至少罰鍰實收金額10%之獎金。 (三)強化對檢舉人個人資料保密及其人身安全保護,完善保障檢舉人權益。 食藥署提醒,化粧品廣告應留意新制規定,請勿觸法。如產品標示、宣傳或廣告涉及虛偽或誇大,可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若涉及醫療效能之宣稱,更可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此外,為鼓勵全民共同監督化粧品之安全衛生把關,未來民眾如有發現化粧品不法行為,可直接撥打食藥署為民服務專線「(02)2787-8200」或各地方政府「0800-285-000」檢舉專線,以維護民眾健康安全及消費權益。詳細新制內容可參閱附件資訊,或至本署官方網站(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項下查詢相關公告或新聞。

    2019.09.23

  • 非法追劇APP廣告收入高 新法上路難逃

    非法追劇APP未付授權費用,透過超連結技術將大眾導入非法侵權網站,在從中透過流量、點擊等方式,賺取廣告收益。 業界透露,追劇APP單月廣告收益約數十萬至百萬元不是問題;過去APP開發者多用未上傳侵權內容理由規避責任,但官員說,著作權法今年修正後,把匯集非法影音網路連結的APP納入侵權行為,藉此遏止網路侵權。 根據歐酷網路與三立的侵權案判決書內容,歐酷稱開發追劇APP,可降低使用者搜尋時間,並在使用者操作介面植入YAHOO 、GOOGLE、FACEBOOK等相關聯播網技術廣告,作為APP主要收入來源。 業界人士透露,追劇神器廣告收入主要以點擊、流量作為重要指標,常見作法包括在固定流量較高的時間內,露出廣告業面,收費就會較高,或是單次點擊廣告計價等,單月幾萬元到百萬元都有可能,若做對了,還可能上千萬元;而連結到侵權網站,沒有取得內容的成本,廣告收益卻相當可觀。 智慧局官員表示,過去非法APP難抓的原因為「舉證困難」,若APP研發者不在境內,根本抓不到人,但面對新型態科技犯罪,智慧局4月中修正著作權法第87條,明訂匯集非法影音網路連結的APP應用程式,也視為侵害著作權。 官員說,歐酷網路一案是修法前發生,無法溯及既往,不過,行為人在境內、較好舉證;而第87條修正後,官員指出,因要件明確、舉證難度大幅降低,國內的違法追劇APP,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責任,或處最高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

    2019.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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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廣告不實會涉及什麼法律?

    坊間廣告為吸引消費者的眼睛,常有誇大不實的文字陳述,這些不實廣告涉及的法律責任範圍十分廣,視具體個案情形而定。包含廠商可能涉及刑事詐欺罪;明明僅是食品卻宣稱有醫療效果,涉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商品或廣告中就足以影響消費者決定之事項,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主管機關得依公平交易法開罰並要求下架等諸多法律規定,這裡僅談論民事責任的情形。 一、消費者可依民法要求返還商品、取回價金 消費者能主張是不實廣告欺騙而購買商品,依民法第92條撤銷購買商品的意思,將商品返還予廠商,並要求廠商應將買賣價金全數返還。但須注意,消費者依法需在發現被欺騙的1年內就主張這個權利。 二、消費者可主張消費者保護法 1.企業經營者的責任 企業經營者在銷售商品的廣告中,應描述商品真實效能,不能有誇大或不實情形,故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明文要求企業經營者銷售予消費者的商品與服務,品質不能低於銷售廣告的內容。 實務上曾發生建商在預售屋的銷售廣告上,號稱並保證預售屋純屬住宅區,消費者相信廣告而購買,但房屋蓋好後,消費者卻發現房屋根本不可作為一般住宅使用,跟銷售廣告內容完全不一樣。此時建商即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的規定,消費者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向建商請求損害賠償,視具體個案中的廠商是故意或過失,而應賠償1到5倍的懲罰性賠償金予消費者。 2.媒體經營者的連帶責任 如果企業經營者委託其他媒體經營者刊登或報導廣告,當媒體經營者知悉廣告內容與真實情形不符時,媒體經營者依法需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賠償責任。 三、消費者可主張公平交易法 企業經營者在商品或廣告上,對於與商品相關,並且會影響要不要進行交易的事項,不可以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表示。 如果企業經營者的廣告內容不實,則企業經營者可能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則消費者可依公平交易法第30條請求損害賠償。 四、小結 消費者保護法是立法者為保護消費者權益而設的特別規定,屬於民法的特別法,因此,當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比民法更有利於消費者時,消費者可選擇主張消費者保護法以獲得更周全有利的保護。

    202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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