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追劇APP未付授權費用,透過超連結技術將大眾導入非法侵權網站,在從中透過流量、點擊等方式,賺取廣告收益。
根據歐酷網路與三立的侵權案判決書內容,歐酷稱開發追劇APP,可降低使用者搜尋時間,並在使用者操作介面植入YAHOO 、GOOGLE、FACEBOOK等相關聯播網技術廣告,作為APP主要收入來源。
業界人士透露,追劇神器廣告收入主要以點擊、流量作為重要指標,常見作法包括在固定流量較高的時間內,露出廣告業面,收費就會較高,或是單次點擊廣告計價等,單月幾萬元到百萬元都有可能,若做對了,還可能上千萬元;而連結到侵權網站,沒有取得內容的成本,廣告收益卻相當可觀。
智慧局官員表示,過去非法APP難抓的原因為「舉證困難」,若APP研發者不在境內,根本抓不到人,但面對新型態科技犯罪,智慧局4月中修正著作權法第87條,明訂匯集非法影音網路連結的APP應用程式,也視為侵害著作權。
官員說,歐酷網路一案是修法前發生,無法溯及既往,不過,行為人在境內、較好舉證;而第87條修正後,官員指出,因要件明確、舉證難度大幅降低,國內的違法追劇APP,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責任,或處最高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