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交通部公路總局
一、何謂路權
1.路權就是用路者有優先通行的權利,它是建立行 車秩序、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也是判斷交通 、也是判斷交通 事故肇事責任的基礎。
2.建立路權觀念、培養禮讓精神及遵守路權習 、培養禮讓精神及遵守路權習 慣,並依照道路交通標誌 並依照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行車,才能創造安全便 ,才能創造安全便 利的優質交通環境。
二、路權與行車安全的關係
1.臺灣每十萬人口交通事故死亡人數為19.2人, 為先進國家二倍之多。深究近年來我國交通事故 成因 ,約有九成以上屬人為因素 ,並且與違規行 為密不可分,該現象反映出用路人對「路權」觀 念的模糊與漠視 。
2.為導正用路人之用路習慣,以路權優先安全第 一加強宣導,期有效降低交通事故,確保民眾生 命財產安全 。
三、車輛行駛優先順序
1.支線道車應讓幹線道車先行。
2.如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 先行。
3.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3.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 右轉車輛應讓左轉車輛先行。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 者,右轉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左轉車輛應進入內 外側車道。
4.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 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
四、路權認知行車管制號誌指示
閃光黃燈號誌:幹道表示警告應減速注意安全小心通過。
閃光紅燈號誌:支道表示「停車再開」應減速先停路口前讓幹道車先行注意安全小心通過。
「停」標誌牌停車再開。
「讓」標字及倒三角形標字(讓)。
五、尊重行人路權優先
1. 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依據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6款,裁罰新台幣600-1,800元
2.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
依據處罰條例第48條第2項,裁罰新台幣1,200-3,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