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媒體報導,來自 文雅畜牧場 的雞蛋因農藥 芬普尼(Fipronil)殘留超標而遭封鎖,惟於移動管制期間仍疑被私自出貨至台中某蛋行約 4 萬顆,造成市場流入風險。本文從法律角度拆解可能涉及之罪名、程序偵辦與被害人風險。
報導指出,彰化縣「文雅畜牧場」雞蛋檢出芬普尼殘留值 0.05 ppm,遠高於法定標準 0.01 ppm。雖遭令禁止移動、出貨,但台中市某蛋行從該牧場於 11 月 9 日進貨約 200 籃、合計約 4 萬顆,後續抽檢證實違規。 食藥署(食品藥物管理署)已函送 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偵辦,釐清是否為「私賣」或「誤出貨」行為。
| 法規全名 | 條文重點 | 與本案連結 |
|---|---|---|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 違反食品中有害物質殘留標準,致食用者健康風險者,可處刑罰與罰鍰。 | 雞蛋檢出芬普尼殘留超標,涉嫌販售違規食品。 |
| 《刑法》—詐欺罪(第339條) | 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並獲取不法利益。 | 若經營者明知違規仍出貨,並從中獲利,可能升為詐欺。 |
| 《刑法》—偽造文書罪(第210條) | 製作不實文書足資證明權利義務之文書。 | 若出具偽造「檢驗合格」文件以出貨,可能構成本罪。 |
| 《刑法》—業務過失致死傷罪(第276條) | 業務上疏忽致人死傷。 | 若消費者因此遭害,受檢者可能依本罪追訴。 |
檢方將針對以下程序展開偵查:封存牧場現場、抽樣取證雞蛋、比對帳冊貨物流向、詢問蛋行進貨紀錄、追查是否有偽造檢驗報告。現階段已由彰化地檢署介入。監視器紀錄、配送單、銀行帳戶皆為證據焦點。
被害消費者可透過行政通報或提起民事求償。依據《中華民國民法》第184條、不法行為損害賠償規定,受害者如因食用含毒蛋而產生健康損害,可請求損害賠償。
此案提醒產業鏈上每一環皆不得鬆懈。政府應強化封場、流向追蹤、內部稽核制度;業者應落實從源頭至出貨的自主管理。若案情明確為「禁售期間仍出貨」則屬惡意規避,檢調將嚴辦。
雞蛋作為日常主食,關係全民健康;一旦出現殘留毒物流入市面,其社會信賴與法制功能皆受挑戰。透過法律框架辨識責任、程序與風險,有助提升公共安全。待全部證據公開後,本案將成為提高食安制度強度的案例。
來源:Yahoo 新聞〈芬普尼蛋「又流出4萬顆」!文雅畜牧場疑偷賣至台中這間蛋行〉。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詐欺罪)
‧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文書罪)
‧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業務過失致死傷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