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公路總局工務員收賄61萬 判刑1年10月
2021-01-26
圖/示意圖
2011年間致幃工程有限公司詹姓負責人,標下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簡稱一工處)2件標案,卻為了文件審查及驗收請款順利,向一工處中和工務段林姓工務員行賄61萬餘元,新北地院合議庭考量林男認罪繳回不法所得,知所悔悟,減刑後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中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林男1年10月徒刑。
至於致幃工程有限公司詹姓負責人,合議庭認為他犯後始終坦認犯行,態度尚佳,經此次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依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判刑4月,緩刑2年,但須向公庫支付10萬元,予以適當警惕。
檢方調查,林男在2007年起至2012年間,原本擔任一工處中和工務段的工務員,2012年至2016年間,升任幫工程司。
檢方調查,2011年間,致幃公司詹姓負責人,標下一工處辦理的「100年台64線觀音山隧道委託管理及電機維護工程」與「101年度台64線觀音山隧道委託管理及機電維護工程」2件標案。
檢方調查,詹男為使工程各項文書審查及驗收請款順利,於2011年至2012年間,在一工處中和段辦公室內,對負責「履約管理、計畫書審核、材料進廠查驗、品質及工地稽查」的林男行賄,金額共61萬餘元。
檢方偵辦時,林男坦承犯行,檢方認為,林男已於偵查中自白,並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請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減輕其刑。
法院審理時,林男亦坦承犯行,合議庭認為,林男在調查、偵查及法院審理時均自白犯行、繳回全部犯罪所得,因此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減刑。
合議庭並考量詹男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並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已知所悔悟,且他之前曾因貪污罪被判刑2年、緩刑5年,依法不得再宣告緩刑,其前案緩刑,將因本案判刑確定後被撤銷,如仍就本案量處法定最低度刑,猶屬過重,而有情輕法重情形,再依刑法59條予以減刑。
合議庭並斥責詹男不知廉潔自持、恪守本份,維護公務執行純正,所為有害公務員廉潔形象,應予非難,因此做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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