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才能收取債務人薪資?
(一)收取命令:執行法院以命令授與執行債權人收取債權之權利。
(二)移轉命令:執行法院以命令將扣押的金錢債權,依命令中所示的範圍,移轉於債權人,以代替金錢給付。
(三)支付轉給命令:執行法院命第三債務人將扣押的債權,以此債權金額先向執行法院支付,再由執行法院轉給債權人的命令。
實務上,以第(一)種換價程序最為常用,執行債權人基於此收取命令,得以自己名義,向第三人收取債務人之薪水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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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來源網址:https://www.judicial.gov.tw/tw/lp-1366-1-2-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