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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有工作卻不還錢可向法院提出-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向第三人扣押並收取薪資)

2020-01-03

引用來源網址:https://www.judicial.gov.tw/tw/lp-1366-1-2-20.html

如何才能收取債務人薪資?

 
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查封薪水債權,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稱此為扣押命令,類似動產、不動產之查封程序。但僅扣押並無法滿足執行之債權,尚須將被扣押之金錢債權經換價程序,始得以滿足債權。第一百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有三種換價程序,即:
(一)收取命令:執行法院以命令授與執行債權人收取債權之權利。 
(二)移轉命令:執行法院以命令將扣押的金錢債權,依命令中所示的範圍,移轉於債權人,以代替金錢給付。 
(三)支付轉給命令:執行法院命第三債務人將扣押的債權,以此債權金額先向執行法院支付,再由執行法院轉給債權人的命令。   
實務上,以第(一)種換價程序最為常用,執行債權人基於此收取命令,得以自己名義,向第三人收取債務人之薪水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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