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登記聲請說明!
二、設立登記應由全體董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三、法人因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後變更之。其變更登記之聲請書,應由現任董事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因捐助人、董事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經法院變更其組織者,亦同。
四、法人因處分不動產,減少財產總額,任免董事而為變更登記時,其聲請書應由現任董事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其他事項的變更登記,其聲請書得由代表法人之董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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