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羈押可申請!但條件多須注意
(一)檢察官。(偵查中經聲請法院命被告具保停止羈押)
(二)被告本人。
(三)被告之辯護人。
(四)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被告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上列之人於被告羈押後得隨時具保聲請停止羈押。
被告經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得命被告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定期向法院或檢察官報到。
(二)不得對被害人、證人、鑑定人、辦理本案偵查、審判之公務員或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家長、家屬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或恐嚇之行為。
(三)因第114條第3款之情形停止羈押者,除維持日常生活及職業所必需者外,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從事與治療目的顯然無關之活動。
(四)其他經法院認為適當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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