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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緝犯奪警槍還對空鳴槍 卻跌倒被逮 依非法持有槍彈等罪遭判6年6月

2020-01-08
高等法院認定陳男奪槍、對空鳴槍,還將槍口對準員警等犯行,已對員警生命、身體造成高度威脅,犯罪情節嚴重,今依非法持有槍彈等罪重判6年6月,併科罰金20萬元。可上訴。陳姓通緝犯2年前在新竹縣街道上遭警圍捕,雙方扭打,陳男搶走警槍,隨即對空鳴槍,並員警喝令說「放我走,不然我會開槍。」沒想到,陳棄槍轉頭要逃跑時竟然自摔,被員警追上逮捕。


示意圖(截取自LovePik)

判決指出,陳男自2009年起,犯下詐欺、毒品、竊盜、偽造文書、侵占等案件遭通緝。新竹縣新埔分局魏姓、黃姓員警獲報陳男躲藏在關西鎮一戶民宅內,遂於2017年12月11日下午前往抓人。

陳男不願被逮,和員警扭打拉扯,混亂中,陳男竟將魏員配槍奪走,對空鳴1槍,再將槍口指向員警恫嚇:「放我走,不然我會開槍。」隨即逃往對向車道。

黃員隨即拔槍喝令陳男把警槍丟下投降,但陳男不從,竟在分隔島中間轉身以槍口對向黃員,逃到對向車道巷口時,才將警槍棄置巷口旁道路並逃逸。員警在後追趕陳男時,陳男自摔倒地,遭員警壓制逮捕,檢方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非法持有槍彈等罪起訴。


示意圖(截取自LovePik)

陳男否認惡意奪槍,仍遭一審判刑6年6月,併科罰金20萬元。陳男不服,上訴辯稱他只是短暫持有警槍隨即丟棄,犯後已坦認犯行,深感後悔,還有年幼子女要扶養,請求輕判,給他自新機會。

高院認為陳男犯行已嚴重妨害員警執行職務,更對員警生命、身體造成高度威脅,犯罪情節嚴重,非單純持有槍彈可比,仍重判有期徒刑6年6月,併科罰金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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