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罪】「普攏拱4人組」幫朋友討債 險觸擄人勒贖罪
2021-04-11
圖/記者顏宏駿攝
彰化縣現年34歲的干男,見友人朱女天天喝悶酒、鬧自殺,一問之下得知她跟男友王男鬧翻,擔心8萬元債務討不回來,竟然夥同3名友人綑綁王男,意圖向王男父親討債,王男及時逃脫並到警局報案,干男和其3名同夥被依妨害自由罪起訴,該案經過彰化地院審理,干男等人今被判拘役40至30天,可易科罰金。
受害人堅持對方是綁架
該案原告王男及其家人一直認為被告等人獨犯擄人勒贖罪,應予重判,但法官審理後認為這只是債務演生的糾紛,因此做此輕判,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說,朱女和王男同居租屋,朱女的友人干男得知她跟王男感情生變,為了幫朱女出氣,偷偷跑到2人的住處,透過手機要王男下樓,王男不疑有他,才剛下樓就被干男的3名同夥推上車內,再被用膠帶綑綁住手腳。
王男迅即掙脫返回租屋處,他告訴朱女「我剛剛差點被綁架」,隨即到警局報案。
干男到案後坦承,他得知王男欠朱友債務8萬元,朱女天天喝悶酒、鬧自殺,他原本計畫綑綁王男,載到王父面前逼其解決兒子的債務,沒想到因為王男及時掙脫而破局。
法官傳喚朱女,她說,跟男友有8萬元的債務,雙方立有借據,她完全不知干男要用這種方式替她出氣。
法官認定妨害自由 非擄人勒贖
王男自覺被擄走,要法官給予被告等人重判,但法官問被告,是否跟原告有財務糾紛?被告等人均說沒有。法官認為,此案僅是王男手頭較緊,拖欠女2個月債務而演生的糾紛,因為干男綑綁原告,限制其人身自由,所犯為妨害自由罪,兩造沒有涉及金錢問題,自難用較重之擄人勒索罪相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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