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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訴訟文書可代收-陳明送達代收人狀

2020-01-13

引用來源網址:https://www.judicial.gov.tw/tw/lp-1373-1.html

何謂送達代收人?

 
法院為了將應交付於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的文書交付於應交付之人,必須透過送達的程序始畢其功。而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如在法院所在地無住所、居所或事務所,就應向法院陳明以在法院所在地有住所、居所或事務所之人為送達代收人,以便完成法院的送達作業。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被告、自訴人、告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被害人為接受文書之送達,應將其住所、居所或事務所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被害人死亡者,由其配偶、子女或父母陳明之。如在法院所在地無住所、居所或事務所者,應陳明以在該地有住所、居所或事務所之人為送達代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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