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單下載-聲請停止審理程序狀(被付懲戒人因精神障礙、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答辯或因疾病不能到場)
引用來源網址:https://www.judicial.gov.tw/tw/lp-1373-1-2-20.html
聲請裁定停止審理程序事
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 38 條第 1 項(或第 2 項)規定:「被付懲戒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答辯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應於其回復前,裁定停止審理程序。」(或「被付懲戒人因疾病不能到場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應於其能到場前,裁定停止審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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