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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被害人得參與訴訟-聲請訴訟參與狀(被害人)

2020-01-15

引用來源網址:https://www.judicial.gov.tw/tw/lp-1370-1.html

新制參與訴訟規定和規範

 
因故意、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或妨害性自主罪等犯罪的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

聲請訴訟參與,應於每審級向法院提出聲請書狀。法院如果認為不合法律上的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但其不合法律上的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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