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二)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
(三)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
(五)法官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
(六)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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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來源網址:https://www.judicial.gov.tw/tw/lp-137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