狠夫死刑判決竟撤銷?
本案發生於2017年7月17日下午,洪男(45歲)與李姓妻子訴請離婚,經台南地院安排該日下午在地院調解室進行調解,李女委任律師黃政雄偕同出席。洪男因不滿黃政雄在調解期間為李女所主張關於子女監護權歸屬等事項,及質疑洪男在訴狀所述內容與事實不符,心生怨懟。
結束調解後,洪男駕駛用小貨車自台南地院與南檢間車道,由北往南方向行經車道郵局招前時,見到同向靠邊行走的李女與律師2人,想起2人的手勢動作,心生不滿,竟重踩油門加速自後衝撞2人,並從他們的身上輾壓,造成律師肋骨骨折併氣血胸,當天送醫急救因傷重不治死亡。李女則因頭頸胸腹多處骨折,送醫兩天後仍因傷重不治。案發後震驚社會,洪男遭收押,檢方依照殺人罪嫌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洪男否認犯行,辯稱只想嚇嚇他們,不慎撞上他們。但法院不採信,均認定洪男有殺人犯意,一二審法院均重判死刑。案經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案發後洪男留在當場等候員警到達,是否符合自首減刑,原審並未審酌;另外根據第一位到場的員警表示,到場時已經有不少法警在場,並協助指揮交通,其中有法警說站在一旁的洪男就是駕車的兇手,那到底洪男是否就因此符合自首規定,仍有必要釐清。因此最高法院撤銷死刑判決,發回台南高分院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