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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的通姦罪不再存在,大法官:並不會因此損害婚姻的權益

2020-06-11


通姦除罪化在五月29日確定,釋字第791號違憲。大法官兼司法院長許宗力五月29日解釋,《刑法》是處罰侵害公益反社會行為,並不是損及個人感情的隱私,且被害配偶通常在撤銷告訴時,就已經決定要不要繼續維持婚姻關係,對於只控告通姦人的行為,往往只具報復性。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五月29日做出釋字第791號解釋,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及《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規定違憲,立即失效。

這次外遇抓姦的罪釋憲是隨著社會自由發展,參照當代民主國家法治趨勢,許宗力解釋,個人人格自主包括性自主權,婚姻所乘載的功能逐漸相對化,故憲法有與時俱進的必要。

許宗力說明,刑法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是對個人的性自主權產生限制;通姦、相姦等罪刑行為有一定嚇阻,但婚姻忠誠不等於婚姻關係本身,國家以刑法手段介入個人婚姻適合性低。

再者,許宗力說,國家為了婚姻制定相關規範限制個人性自主權,約束配偶雙方忠誠,但《刑法》是處罰侵害公益反社會行為,並不適用損及個人感情,且婚姻自由和諧美滿是婚姻當事人雙方努力,「尚不致損及公益。」

徵信業者表示,直接限制人民性自主權,通姦、相姦行為多處於私密空間,不具公開性,國家權力介入有失均衡,整體而言實屬重大。

許宗力解釋,被害配偶通常在撤銷告訴時,就已經決定要不要繼續維持婚姻關係,對於只控告通姦人的行為,往往只具報復性,且最終需擔負罪責的差別待遇欠缺實質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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