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嘉義市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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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 民國 94 年 03 月 04 日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07 月 16 日 |
發文字號: | 府行法字第1101101113號令 |
法規體系: | 環保類 |
圖表附件: |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嘉義市政府,執行機關為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以下簡稱本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之民眾係指人民、民間團體、公司行號及非法人團體,但
不包括本局所屬員工。
第四條 民眾檢舉本市轄內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且經查證屬實處以罰緩並
實收罰鍰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者,得依本辦法所附獎勵標準表(如
附件)之規定發給獎金。
按日連續處罰之案件以該案件首次檢舉之處分發給獎金。
第五條 民眾於發現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行為,得以書面、口頭、電話、傳真、
網路或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之方式敘明違規事實之發生時間及發生
地之地址、地號、定位或其他足以確認位置,並檢具足供查驗之照片、
錄影帶等證據資料,向本局檢舉。
檢舉人應具名並留下連絡電話、住址及身分資料(含姓名、出生年月
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匿名或未敘明真實姓名、地址及身分資料者,
不發予獎金。
第六條 本局應就每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罰鍰收入金額,提撥百分之十納
入年度預算作為檢舉人獎金。
第七條 同一案件不得重複獎勵,兩位民眾以上先後檢舉同一案件,僅獎勵最
先檢舉者。
兩位民眾以上共同或同時檢舉同一件案件者,檢舉獎勵金由檢舉人平
均領之;其不能辨別檢舉之先後者,亦同。
檢舉之先後,以本局受理之時間為準。
第八條 本局於受理前,業經著手稽查已知民眾所檢舉之違規行為人及違規事
實者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檢舉案件經本局稽查無實證者不予發給獎金。
第九條 本局核發檢舉獎金,每年六月及十一月底前各辦理一次,並逐案列
冊,載明案由、罰鍰金額、獎金數。
第十條 獎金領取期限為自本局送達通知翌日起一個月內為之,憑身分證明文
件領取檢舉獎勵金。檢舉獎勵金由主管機關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扣繳
後發給之。如未如期領取或送達不到者,則該獎金解繳市庫。
第十一條 本局或其他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個人資料應予保密。
第十二條 本局對於檢舉人之安全,必要時得洽請當地警察機關提供保護;檢舉
人因檢舉而受恐嚇或有其他危害行為之虞者,本局應洽請警察機關依
法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