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賄賂罪】屏東前崁頂鄉長林光華收賄賣官,懲戒法院判撤職
2021-07-19
2021/07/18 16:21
懲戒法院日前認定林光華違失情節重大且明確,嚴重損害政府信譽與形象,判決撤職,停止任用4年。可上訴。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屏東縣崁頂鄉前鄉長林光華,任內涉收受賄賂賣官、圖利工程廠商,監察院今年5月通過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懲戒法院日前認定林違失情節重大且明確,嚴重損害政府信譽與形象,判決撤職,停止任用4年。可上訴。
林光華涉於鄉長任內,於2017至18年分別與羅、陳、鍾姓等人,期約收受各120萬至150萬元賄賂價碼,內定錄取其子為崁頂鄉公所清潔隊技工,共收賄400萬元,另於辦理水利署第七河川局堤坊工程時,涉指示鄉公所秘書、建設課長等人,共同圖利特定洲子協會、港東協會,涉違政府採購法。
林光華去年被檢方提起公訴,一審被判刑15年、褫奪公權6年。林另於2018九合一選舉時,被查獲涉嫌買票,被判當選無效,已被解職。
監委蔡崇義、王幼玲提案彈劾林光華,監院審查會今年5月通過,彈劾案文指出,林光華已由法院判決有罪在案,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假借權力以圖利、利用職務機會損害於人、收受餽贈等,移送懲戒法院。
懲戒法院認為,林光華違失行為明確,行為影響公務人員形象,嚴重損害政府信譽,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4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