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多歲張姓婦人今年初到北市萬華一間美容院修剪趾甲,事後左腳趾頭卻受傷潰爛,慘遭截肢,氣得控告美容院老闆吳姓男子及美甲師潘姓女子業務過失傷害,但台北地檢署調查後,無法認定張婦的傷勢是修剪趾甲造成,也無法確定替張婦服務的就是潘女,今依罪嫌不足處分吳、潘2人不起訴。
示意圖(截取自LovePik)
張婦指控,她今年1月間到美容院修剪趾甲,疑因美甲師失手害她受傷,她又患有糖尿病,導致傷口潰爛久久不癒,最後只能將左腳5根指頭截肢。她後來向美容院求償30萬元遭拒,不得已只好提告。
檢警詢問服務她的美甲師身分,她卻稱眼睛不好,沒看清楚是誰,最後找來同行友人作證,友人證稱當天是潘女替張婦修剪趾甲,檢警最後將吳男及潘女列為被告並傳喚到案。
示意圖(截取自LovePik)
不過,吳男辯稱自己管理上沒有疏失,潘女更表示不認識張婦,沒印象有服務過張婦,檢察官無法排除張婦及友人「認錯人」的可能,且張婦提供的診斷證明,僅記載左腳趾潰爛,須截肢治療,並未提及傷口是因修剪趾甲造成,檢察官遂依罪證不足,處分吳、潘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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