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裡辱罵鄰居竟然也會吃上官司!女子罵一句「蕭雜某」被罰四千元和解
2020-05-26
吳姓女子的寵物麝香豬在外便溺,被人拍下檢舉,吳女觀看檢舉影片後,研判是對面王姓鄰居所為,氣得朝王女家方向大罵「瘋女人」,沒想到不在場的王女事後拿著監視錄影檔案,告她公然侮辱。高等法院認為雖然吳女是在屋內罵人,但大門敞開且不特定人可共見共聞,確犯公然侮辱,日前維持一審判罰4000元見解,全案確定。
吳女豢養麝香豬當寵物,經常帶牠遛達,2018年3月間,環保局人員突然查訪其住處,稱有人檢舉她的豬在馬路上便溺、卻無人清理,並拿出檢舉影片為證。吳女觀看完影片後,透過拍攝角度分析,研判是住在對面、剛搬來的王女所為。
吳女不滿檢舉影片只拍到豬隻便溺,卻未拍下後續的清理畫面,當場就在門口和環保局人員吵了起來,而後越講越氣,朝著對面大罵「瘋女人!」一旁的友人也指向王女家。
過沒幾天,吳女收到警方通知,指王女對她提出公然侮辱告訴,她到了警局才知,王女拿出門前的監視錄影器畫面,告她公然侮辱。
吳女承認確實口出「瘋女人」,也知道王女剛搬到對面,但辯稱當時是在自家屋內罵,不屬於「公然」的定義,況且她是批評檢舉事件,而非針對陳女,兩人並不相識。
高院指出,吳女當時雙腳站在門內,但距離大門不遠,門扇敞開,經過勘驗環保局人員的密錄器後,可判定她在罵「瘋女人」時,屬於不特定人皆可共見共聞的情況,且聲音大到可被監視器收錄,為刑法定義的「公然」情況。
高院認為,吳女承認知道王女住在對面,還朝該方向辱罵,加上友人也指向王女住家,可見得吳女確實在罵王女,而非評論檢舉事件。綜上,合議庭判定一審台北地院判罰4000元合理,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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