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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辯稱只知她有小孩不知有老公 依妨害婚姻罪判刑2月

2020-02-06

示意圖(截取自Lovepik)

林男去年與有夫之婦小玲至旅館嘿咻,經小玲丈夫提告,林男坦承與小玲發生性關係,但辯稱只知她有小孩,不知她有丈夫」,一審簡易判決依妨害婚姻罪將林判刑2月,得易科罰金。檢察官不服上訴,二審認為原審判決經核認事用法俱無違誤,量刑妥適,遂將全案駁回。不得上訴。

判決書指出,小玲(化名)因從事直銷工作而與林男結識,林明知小玲是有配偶的人,仍基於相姦犯意,2人於去年2月16日晚間,在中市新明通旅館房內,發生性行為,經小玲丈夫發現後提起告訴。


示意圖(截取自Lovepik)

林男在警詢時,坦承他於案發當時知悉小玲有有配偶,且與發生性行為。然林男在檢察官偵查時,改口辯稱他雖與小玲有發生性交行為,但他只知道小玲有小孩,並不知她有配偶;而小玲指稱林男於案發當時知悉她有配偶。一審簡易判決將他判刑2月,得易科罰金。

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指出為滿足私慾,恣意與小玲發生相姦行為,嚴重破壞小玲丈夫婚姻家庭的存續與圓滿,林男於偵查中以不知小玲為有配偶的人,難認林犯後態度良好,況其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亦未向告訴人表示歉意,使告訴人身心受創至鉅,原審就林的犯行僅判刑2 月,量刑是否有違反比例原則之情?均容有研酌餘地,請求撤銷原判決,另為適法判決。

二審以一審審理時,林即已表示認罪,至二審時依然認罪,仍為一致認罪之意思表示,自無從僅以林曾於偵查中否認犯罪,而認為犯後態度不佳,而為其量刑應予加重;再一審判決業已審酌林破壞小玲丈夫家庭和諧及穩定,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考量在內,因此將全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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