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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人性侵自己60歲母親 竟幫求情輕判?法官依強制性交罪判刑3年6月

2020-02-12

示意圖(截取自LovePik)

台中市洪姓男子前年拜訪男性友人,抵達友人住處時,友人剛好不在,他與60歲的友人之母看電視等候,卻伺機性侵害朋友之母,檢方偵查時他坦承犯行,強制性交罪是最輕3年以上徒刑,朋友卻幫他向法官說明,指他們母子不求重判,讓洪男有所教訓即可,只希望法院判處1年6月以上刑度,台中地院卻認為洪男竊盜罪出獄才9個月,又犯下這起性侵害案件,顯示他沒有悔悟改過,不宜輕判,應加重量刑,依強制性交罪判刑3年6月,可上訴。

檢方偵查時,洪男坦承犯行,當庭向被害人道歉,檢方依強制性交罪起訴,可處3至10年徒刑,台中地院審理時,被害人母子同意,只要判處1年6月以上刑度,給洪男教訓就夠了,不需要判處到3年(最輕本刑),不過,法官卻有不同看法。


示意圖(截取自LovePik)

判決書指出,洪男學歷為國中肄業,打工維生,他在2018年11月25日上午,到朋友住處找朋友,朋友剛好外出,朋友的母親熱情款待他,與他一起在客廳看電視等候,事隔約1個小時,他見年近60歲的朋友之母,坐在小板凳上看電視,心中起了淫念,將朋友的母親性侵害。

台中地院認為,被害人母子雖不求重判,只求給洪男一個教訓即可,但洪男出獄後再犯刑案,又犯下這起性侵害,洪男在2017年間因竊盜案件判刑3月,2018年2月出獄,僅約9個月,顯示他「無視法律嚴厲禁制」,「未真正悛悔改過,刑罰反應力確屬薄弱」,不宜輕判,應酌量加重其刑,才能幫他再社會化,另外,洪男也不符合犯罪情境可憫恕的減刑條件,據此判處徒刑3年2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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