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清理條例簡易說明
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債務人為前項請求或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並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第 43 條第 2 項、第 5 項及第 6 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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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來源網址:https://www.judicial.gov.tw/tw/lp-139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