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 一、聲請人係未成年人○○○為□聲請人(□相對人)之親生子女,經□相對人(□聲請人)收養之○(請依戶籍登記情況記載)。按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年○月○日協議終止司法院釋字第 748號解釋施行法第 2 條關係。 二、聲請人目前有固定職業,身體健康,有經濟能力,且與未成年子女感情良好,又有家屬從旁協助,未成年子女住所設籍於○○○,為未成年人之最佳利益,為此聲請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改由聲請人任之,以利日後代為處理事務。 詳細情況歡迎洽詢 wwww.myline.tw 家事聲請狀(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748號解釋施行法)
一、聲請人係未成年人○○○為□聲請人(□相對人)之親生子女,經□相對人(□聲請人)收養之○(請依戶籍登記情況記載)。按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年○月○日協議終止司法院釋字第 748號解釋施行法第 2 條關係。 二、聲請人目前有固定職業,身體健康,有經濟能力,且與未成年子女感情良好,又有家屬從旁協助,未成年子女住所設籍於○○○,為未成年人之最佳利益,為此聲請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改由聲請人任之,以利日後代為處理事務。 詳細情況歡迎洽詢 wwww.myline.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