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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以單張支票聲請者)

2020-02-17

引用來源網址:https://www.judicial.gov.tw/tw/lp-1365-1.html

聲請支付命令應注意事項

 
一、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500 元。
二、聲請狀應經當事人簽章、代理人應提出委任狀。
三、如對繼承人請求,則應提出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除戶籍本、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人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
四、聲請狀利息起算日,應詳實記載(如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某年某月某日)。
五、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511 條第 2 項規定釋明請求,並提出供釋明用之證據。
六、聲請狀債務人送達地址應完整無缺漏。
七、未經合法異議之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者,得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或債務人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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