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年○月○日協議終止司法院釋字第 748號解釋施行法第 2 條關係,□自民國○○年○月○日起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惟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未為協議□協議不成。 二、聲請人目前有固定職業,身體健康,有經濟能力,且與未成年子女感情良好,又有家屬從旁協助(註:請依實際情況記載)。未成年子女其住所設籍於○○○,為未成年人之最佳利益,爰聲請酌定由聲請人擔任未成年人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以利日後代為處理事務。 詳細情況歡迎洽詢 wwww.myline.tw 家事聲請狀(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748號解釋施行法)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年○月○日協議終止司法院釋字第 748號解釋施行法第 2 條關係,□自民國○○年○月○日起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惟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未為協議□協議不成。 二、聲請人目前有固定職業,身體健康,有經濟能力,且與未成年子女感情良好,又有家屬從旁協助(註:請依實際情況記載)。未成年子女其住所設籍於○○○,為未成年人之最佳利益,爰聲請酌定由聲請人擔任未成年人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以利日後代為處理事務。 詳細情況歡迎洽詢 wwww.myline.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