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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街頭藝人證收費標準

2021-08-17

引用來源網址:https://law.tyc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2247

法規名稱:桃園市街頭藝人證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民國 110 年 08 月 13 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100200002號令
法規體系:桃園市法規/文化類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街頭藝人證,應繳納新臺幣二百元。街頭藝人證內容變更,每次應繳納新臺幣一百元。

第 3 條    申請人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或低收入戶證明者,免繳納前條之費用。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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