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街頭藝人證收費標準
引用來源網址:https://law.tyc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2247
公發布日:民國 110 年 08 月 13 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100200002號令
法規體系:桃園市法規/文化類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街頭藝人證,應繳納新臺幣二百元。街頭藝人證內容變更,每次應繳納新臺幣一百元。
第 3 條 申請人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或低收入戶證明者,免繳納前條之費用。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