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各機關爭取及執行中央計畫型補助款業務績效考核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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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民國 100 年 12 月 08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8 月 20 日
發文字號:府授財務字第1100212415號 函
法規體系:臺中市法規/財政類
一、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及提升所屬各機關積極爭取中央計
畫型補助款及執行計畫型補助款業務績效,以增裕市庫收入,挹注市
政建設,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考核對象為本府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所稱中央計
畫型補助款係指各機關就中央機關未明定補助金額或比例之計畫型補
助款,擬訂計畫向中央機關爭取之補助款。
三、各機關應主動蒐集中央機關擬推動之計畫資訊,並檢視其次年度概算
與當年度編列之補助地方政府計畫項目及預算額度,積極研擬計畫書
,配合中央機關預算補助時程向中央機關爭取補助。
四、中央計畫型補助款經執行後,工程發包結餘款或經費執行賸餘款達原
計畫百分之二十者,各機關應分析其賸餘原因及持續執行之預期效益
,積極再向中央機關提報計畫,爭取款項繼續補助各機關執行。
五、各機關將計畫書函報中央部會審查前,應拜會中央部會,如有必要可
敦請市長、副市長、市籍立委、臺北聯絡處協助,共同拜會中央部會
,或主動向研考會提出,並由研考會召開推動小組會議,各提案機關
應派員列席共同研商。
六、各機關爭取中央計畫型補助款並獲核定,且預算執行率達百分之九十
以上者,得自行依下列標準酌予主辦人員、其主管、其他相關幕僚、
核稿、督導或協辦人員獎勵:
(一)補助款在新臺幣五億元以上者,嘉獎二十四次,首功額度記功二
次至多二人。
(二)補助款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未達五億元者,嘉獎十六次,首功額
度記功一次至多二人。
(三)補助款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未達一億元者,嘉獎十次,首功額
度嘉獎二次至多二人。
(四)補助款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三千萬元者,嘉獎五次,首功
額度嘉獎一次。
七、各機關爭取中央計畫型補助款未達前點規定之獎勵標準,而績效顯著
者,各機關得檢附相關資料,專案簽請敘獎。
前項最高獎勵總額度不得逾前點第四款規定之獎勵標準。
八、各機關應指派主任秘書層級以上人員擔任聯絡窗口,督導、負責爭取
中央計畫型補助款情形及績效。
各機關擬具計畫書函報中央爭取計畫型補助款,及中央核復情形應副
知臺北聯絡處、研考會、主計處及財政局。
九、各機關爭取競爭型補助款之績效,依下列兩種指標分別評比:
(一)爭取競爭型補助比例:
1. 以受評機關當年度獲中央核定之競爭型補助款總額占當年度中
央補助直轄市政府之競爭型補助款預算數,作為年度爭取績效
評分標準,占總分百分之八十。
2. 依受評機關向中央爭取補助款之努力程度酌予給分,占總分百
分之二十。
(二)爭取競爭型補助款貢獻度與成長率:
1. 以受評機關當年度獲中央核定之競爭型補助款總額占本府各機
關當年度獲核定競爭型補助款總額作為年度爭取績效評分標準
,公式為受評機關當年度獲核定數/本府各機關當年度獲核定
總數,占總分百分之五十。
2. 以受評機關當年度獲中央核定之競爭型補助款總額與前二年獲
核定數平均值相較作為年度爭取績效評分標準,公式為(當年
度獲核定數-前二年獲核定數平均值)/前二年獲核定數平均值
,占總分百分之五十。
評比結果由財政局彙整提送推動小組會議,按兩種指標選取績效
優良之機關最多各三名,評比會議紀錄應簽會臺中市政府人事處
並陳請市長核定後,由獲獎機關據以敘獎。
機關按兩種指標評比結果均獲得名次時,擇優敘獎,不得重複。
十、前點考核結果績優之機關,得核給主辦人員、其主管或其他相關幕僚
、核稿、督導及協辦人員下列獎勵:
(一)禮券及行政獎勵
1. 第一名: 禮券新臺幣一萬元及嘉獎二十四次,首功額度記功
一次至多二人。
2. 第二名: 禮券新臺幣八千元及嘉獎十二次,首功額度嘉獎二
次至多二人。
3. 第三名: 禮券新臺幣五千元及嘉獎六次,首功額度嘉獎一次。
(二)獲獎機關得核給出國計畫經費辦理出國考察,考察成果應結合
運用於市政建設或機關業務。
前項禮券獎勵所需經費由獲獎機關年度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十一、機關爭取之中央補助款,遭收回或註銷且可歸責於機關事由者,主
辦人員及其主管各申誡一次;相關協辦人員並應一併檢討責任歸屬
,覈實議處。但因下列情形之一遭收回或註銷補助款者,免予議處:
(一)中央補助機關停止政策推行。
(二)中央補助機關變更政策執行。
(三)執行標的因情事變更無法執行。
(四)其他經簽奉核准事由。
十二、本要點所規定之表格,由本府另訂之。
十三、推動本要點工作有關人員,得依規定辦理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