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鎖壞人也有罪?
檢察官來教你法律知識
陳雅譽指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2項、第1項規定「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而「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可知,只要是在犯罪行為人犯罪過程中遭發覺,或者犯罪完成後立即被發現,任何人都可以將現行犯加以逮捕,並非只有司法警察才有逮捕的權力。縱使因此限制現行犯的行動自由,在法律上也能阻卻行為的違法性,而不構成犯罪。
陳雅譽提醒,「刑事訴訟法」第92條另外規定,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一旦逮捕現行犯後,應立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處理,最簡單的方式,便是馬上報警,通知警察前來處理。實務上常見案例是當公車司機發現扒手後,經車上乘客同意,直接將公車開往警察局由警察接手處理,那麼公車司機並不會因此犯罪。
反之,若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後,遲遲未能報警處理,那麼在這段「拘禁」現行犯的期間,仍有可能會構成妨害自由罪。舉例來說,甲無故侵入乙家中行竊,遭乙發現,甲遂躲進廁所,乙趁機鎖住住家大門後自行離去,則乙的行為仍可能成立妨害自由罪。
陳雅譽特別點出,現行犯逮捕的前提必須行為人有「犯罪行為」,如果只是他人行為不當,但並不構成刑事法上的犯罪行為時,不能予以逮捕。例如乘客在公車上高聲交談,雖然不符國民禮儀,但因為不屬於犯罪行為,如公車司機因此阻止乘客下車,並將之扭送警局時,仍可能涉犯妨害自由罪。
而刑事訴訟法上除了現行犯外,還有準現行犯(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3項),陳雅譽解釋,所謂準現行犯也就是,雖然行為人不是在犯罪過程中或犯罪完畢後立即被發覺,卻是:一、被人追呼為犯罪人者:例如甲聽到街上有人追著乙並高喊搶劫,遂上前協助逮捕乙;或二、因行為人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例如顧客手提包不慎掉落,店員因此發現皮包內藏著未結帳的店內商品等,即為準現行犯,亦得加以逮捕。
陳雅譽透過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呼籲,不論是現行犯或準現行犯,逮捕後依規定均須立即送交有偵查犯罪權限的檢察官、司法警察官等處理,才不會反而吃上官司,公親變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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