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錢還買春?
硬上還稱仙人跳
判決書指出,劉男前年12月2日中午11時許,透過雞頭叫來單親媽媽小芳(化名)到汽車旅館,小芳告知全套性交易是3小時1萬元,且必須先付款才「服務」,劉男沒帶夠錢,打電話向朋友借7000元,請朋友送錢到汽車旅館,不料,朋友擔心「有借沒還」,敷衍謊稱會送錢,之後就拒接電話,劉男等到傍晚5時許,仍不見朋友蹤跡,又見小芳打電話給馬伕(接送風塵女子的司機),他先摔壞小芳的手機,再強壓小芳性侵害得逞。
劉男於性侵害時,把小芳打得左額與左膝瘀青、雙頰抓傷,傍晚6時許兩人退房,劉男竟又厚顏無恥,向小芳索討房間逾時費,小芳迫於無奈給劉男1000元,脫身後向警方報案。
台中地院審理時,劉男辯稱是合意的性交易,小芳同意先「服務」再收費,摔壞小芳手機,是擔心小芳設局「仙人跳」,他強取手機時,小芳咬住他的手指頭,他一時情急,打小芳的頭,讓小芳鬆口,其辯護律師說,性交易有給錢就沒事,沒有給錢就挨告,這種現象在社會中層出不窮。
台中地院一審認為,小芳身體多處受傷,顯示是劉男強制性交,「仙人跳」等辯詞不足採信,劉男又有妨害自由前科,累犯應加重量刑,但考量劉男願賠償20萬元,且已支付3萬元給小芳,雙方已和解,強制性交罪可判處3年至10年徒刑,一審判處他徒刑3年3月,劉男上訴二審,辯詞與一審相同,台中高分院仍不採信,維持3年3月的原判決,可再上訴三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