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海洋污染緊急應變計畫
引用來源網址:https://law.yunlin.gov.tw/LawContent.aspx?id=FL050353
公發布日:民國 92 年 07 月 09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9 月 03 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二字第1103611671號函
法規體系:環保類
壹、依據
一、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十條第二項:「為處理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二、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二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應依前項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規定內容,擬訂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並設置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小組;必要時,成立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處理海洋油污染事件」。
三、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三日行政院院臺環字第一○五○○四五四二四號函修正之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陸、分工(組織)及應變層級一(一)第一級: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未達一百公噸-小型外洩,由海岸管理機關、地方政府或港口管理機關(構)負責應變,及依據其訂定之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內容,執行各項污染清除措施。」
貳、目標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防止、排除或減輕海洋污染緊急事件,對本縣環境生態及縣民身體或財產之影響,當有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發生之虞或發生時,依本計畫之通報、應變等系統,及時有效整合有關機關、產業團體及社會團體之各項資源,取得污染處理設備,專業技術人員以共同達成安全、即時、有效且協調之應變作業。
參、範圍
一、本計畫所稱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其範圍如下:
(一)船舶發生海難或其他意外事件,造成船舶載運物質、油料外洩或有油料外洩之虞者,致有危害人體健康、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
(二)載運油料船舶執行油輸送期間發生事故,造成油料外洩或有油料外洩之虞者。
(三)因陸源污染、海域工程、海洋棄置、船舶施工或其它意外事件所致油料排洩,嚴重污染海洋環境者。
(四)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以外之海洋污染事件,應比照本計畫實施應變措施。
肆、應變類別
一、針對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範圍,依據災害事件發生類別啟動應變作業:
(一)因海難事件導致海洋污染發生,本縣轄域發生海洋油污染外洩或有外洩之虞未達一百公噸屬小型外洩,由本府工務處針對事件研判後,啟動與執行海洋油污染應變作業,並依據本計畫訂定之內容執行應變作業。
(二)非因海難事件導致海洋污染發生,本縣轄域發生海洋油污染外洩或有外洩之虞未達一百公噸屬小型外洩,由本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針對事件研判後,啟動與執行海洋油污染應變作業,並依據本計畫訂定之內容執行應變作業。
伍、通報系統
一、因海難事件導致海洋污染發生:
(一) 航政機關、港口管理機關(構)、海岸管理機關、鄉公所及相關單位於接獲因海難事件導致之海洋污染事件發生者,應立即將相關資料通報本府工務處、交通部航港局中部航務中心(以下簡稱中部航務中心)、經濟部工業局麥寮工業專用港管理小組(以下簡稱港管理小組、負責麥寮工業港區域)、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第十三海巡隊(以下簡稱第十三海巡隊、負責海上區域)、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中部分署第四岸巡隊(以下簡稱第四岸巡隊、負責海岸區域)、本府農業處(負責漁船區域)、本府水利處(負責漁港區域),通報表如附件一。
(二) 本府工務處開設海難災害應變中心前,相關應變機關(構)單位雖尚未進駐,仍應依權責掌握污染狀況及執行應變,並以電話、簡訊、傳真、通報系統或其他方式通報本府工務處。
(三) 本府工務處開設海難災害應變中心後,中心成員應隨時掌握污染情形,並依通報流程如附件二,填報處理情形回報表如附件三,並傳真至海難災害應變中心。
二、非因海難事件導致海洋污染發生:
(一) 航政機關、港口管理機關(構)、海岸管理機關、鄉公所及相關單位於接獲非因海難事件導致之海洋污染事件發生者,應立即將相關資料通報環保局、中部航務中心、港管理小組(負責麥寮工業港區域)、第十三海巡隊(負責海上區域)、第四岸巡隊(負責海岸區域)、農業處(負責漁船區域)、水利處 (負責漁港區域),通報表如附件一。
(二) 環保局成立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以下簡稱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前,相關應變機關(構)單位雖尚未進駐,仍應依權責掌握污染狀況及執行應變,並以電話、簡訊、傳真、通報系統或其他方式通報環保局。
(三) 環保局成立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後,中心成員應隨時掌握污染情形,並依通報流程如附件二,填報處理情形回報表如附件三,並傳真至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
陸、分工(組織)及應變層級
一、因海難事件導致海洋污染發生:
(一) 本府工務處開設海難災害應變中心:本府工務處經研判為因海難事件導致重大海洋油污染應變層級,依本計畫成立海難災害應變中心,由縣長擔任召集人,召集人通知應變中心各成員機關即刻進駐,並依事件發生地點,由下列權責機關成立現場應變前進指揮所,以及時有效獲得各項人力、設備資源:
1.海岸:本府工務處、環保局、第四岸巡隊。
2.海上:第十三海巡隊。
3.工業港區域:港管理小組及麥寮工業區專用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港公司)。
4.漁港區域:本府農業處負責漁船部分、本府水利處負責漁港部分。
(二) 海難災害應變中心成員,包括民政處、社會處、新聞處、環保局、警察局、衛生局、消防局、第四岸巡隊、後指部等。各成員機關應視需求於內部成立應變小組,主動執行有關之應變處理事項。
(三) 海難災害應變中心主要油污染應變工作項目
1.指派應變中心指揮官:指揮官可視應變需求指派現場前進指揮所指揮官,主政督導執行前進指揮所開設與人員進駐、協調各項污染清除作業與其他應變相關工作。
2.監督污染行為人擬定油污染清除策略:依據污染區域海岸敏感區位分布、海洋水文、船舶交通實況及相關調查評估結果等,監督污染行為人擬定油污染清除策略據以執行,內容應至少包括污染清除範圍、動員能量、清除程度、監測作業、清除期限及交通部開設海難災害應變中心要求事項等。
3.應變資材調集前運:依據污染區域實際污染狀況與應變需求,統籌調度各項應變資材、設備與器材等,以利執行污染清除與應變作為。
4.水質採樣及蒐證
(1)執行污染區域水質、廢油水採樣檢測與比對分析作業,及進行受污染區域蒐證工作,並整理、保全相關資料,提供求償參考。
(2)污染狀況解除後,持續進行水質採樣作業,據以追蹤掌握環境復原情形。
5.復原作業
(1)環境復原會勘與驗收:本府工務處開設海難災害應變中心於開設初期即應確認污染區域環境復原作業方式與驗收標準,並視污染清除與復原程度,召集應變中心相關成員進行會勘與驗收工作。
(2)經本府工務處開設海難災害應變中心各成員確認環境復原結果並完成驗收後,後續有關水質監測、持續追蹤辦理等工作,由各權責機關接續執行。
6.撤除時機
(1) 本府工務處開設海難災害應變中心或油污染清除執行機構委由第三方公證單位,確認污染區域環境復原狀況已達成污染清除要求,且經應變中心各成員確認之。
(2) 各權責機關應針對主管業務持續執行後續環境影響監督或評估作業。
(3) 本府工務處開設海難災害應變中心完成任務並撤除後,應視實際需求將現場移交給相關權責機關,持續執行事件善後與後續相關工作,並依本計畫分工表進行求償工作。(求償項目包括污染預防及環境除污、財產損失、經濟損失、環境損害、監測追蹤、 顧問諮詢…等,並保留相關佐證文件)
(四) 本府工務處開設海難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指派發言人,統一對外公布相關訊息。
(五) 本府工務處開設海難災害應變中心得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諮詢顧問。
(六) 有關油污染應變職責分工如附件四、其組織架構圖如附件五、聯繫名冊如附件六。
二、非因海難事件導致海洋污染發生:
(一) 環保局成立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經研判為非因海難事件導致重大海洋油污染應變層級,依本計畫成立「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由縣長擔任召集人,召集人通知應變中心各成員機關即刻進駐,並依事件發生地點,由下列權責機關成立現場應變前進指揮所,以及時有效獲得各項人力、設備資源:
1.海岸:本府工務處、環保局、第四岸巡隊。
2.海上:第十三海巡隊。
3.工業港區域:港管理小組。
4.漁港區域:本府農業處負責漁船部分、本府水利處負責漁港部分。
(二) 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成員,包括第十三海巡隊、第四岸巡隊、中部航務中心、港管理小組、港公司、船舶所有人或污染行為人(或代表)、環保局、工務處、水利處、農業處、行政處(法制科)、新聞處、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塑化公司)、專家學者、鄉公所(台西鄉、麥寮鄉、口湖鄉、四湖鄉)等。各成員機關應視需求於內部成立應變小組,主動執行有關之應變處理事項。
(三) 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主要工作項目
1.指派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指揮官:指揮官可視應變需求指派現場前進指揮所指揮官,主政督導執行前進指揮所開設與人員進駐、協調各項污染清除作業與其他應變相關工作。
2.監督污染行為人擬定油污染清除策略:依據污染區域海岸敏感區位分布、海洋水文、船舶交通實況及相關調查評估結果等,監督污染行為人擬定油污染清除策略據以執行,內容應至少包括污染清除範圍、動員能量、清除程度、監測作業、清除期限及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要求事項等。
3.應變資材調集前運:依據污染區域實際污染狀況與應變需求,統籌調度各項應變資材、設備與器材等,以利執行污染清除與應變作為。
4.水質採樣及蒐證
(1)執行污染區域水質、廢油水採樣檢測與比對分析作業,及進行受污染區域蒐證工作,並整理、保全相關資料,提供求償參考。
(2)污染狀況解除後,持續進行水質採樣作業,據以追蹤掌握環境復原情形。
5.復原作業
(1)環境復原會勘與驗收: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於開設初期即應確認污染區域環境復原作業方式與驗收標準,並視污染清除與復原程度,召集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相關成員進行會勘與驗收工作。
(2)經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各成員確認環境復原結果並完成驗 收後,後續有關水質監測、持續追蹤辦理等工作,由各權責機關接續執行。
6.撤除時機
(1)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或油污染清除執行機構委由第三方公證單位,確認污染區域環境復原狀況已達成污染清除要求,且經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各成員確認之。
(2)各權責機關應針對主管業務持續執行後續環境影響監督或評估作業。
(3)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完成任務並撤除後,應視實際需求將現場移交給相關權責機關,持續執行事件善後與後續相關工作,並依本計畫分工表進行求償工作。(求償項目包括污染預防及環境除污、財產損失、經濟損失、環境損害、監測追蹤、 顧問諮詢…等,並保留相關佐證文件)
(四) 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指揮官指派發言人,統一對外公布相關訊息。
(五) 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得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諮詢顧問。
(六) 有關油污染應變職責分工如附件四、其組織架構圖如附件五、聯繫名冊如附件六。
柒、監測系統
一、海上油污染動態監測及油污範圍界定評估部分,由第十三海巡隊負責監測,必要時應洽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塑化公司及民間組織協助。
二、海岸油污染動態監測及油污範圍界定評估部份,由環保局負責監測,第四岸巡隊提供協助。。
三、水域水質及污染物監測:
(一) 沿岸海域水質監測部份,由環保局就沿海海域水質及污染物質,進行採樣檢驗。
(二) 其他海域水質監測部份,由第十三海巡隊會同環保局,就其他海域水質及污染物質,進行採樣檢驗。
四、衛星遙測監測及油污染範圍評估,由環保局洽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以下簡稱海保署)、科技部協調相關單位辦理。
五、衛星影像與數位化地圖圖庫、海洋資源資料庫、油污處理器材、設備、專家相關資料庫及人類活動資料庫,由相關機關建立,並由環保局彙整,建立共同使用機制。
捌、處理措施
一、即時應變:
當海洋油污染發生時,應依其污染地點並參考雲林縣海洋油污染風險地圖如附件七,分別由港管理小組及港公司(麥寮工業港區域)、水利處(漁港區域)、環保局及第四岸巡隊(其他海岸區域)、第十三海巡隊(其他海上區域)等各權責單位,就近爭取時效,先採取抽除殘油、佈置防止油污擴散器材(攔油索、汲油器、吸油棉等器材)堵漏等緊急應變措施,並備妥可動用之相關人力、機具,運至污染現場,執行污染清除或防止污染範圍擴大等工作。
二、海岸應變:
(一) 由環保局及第四岸巡隊共同於油污染現場附近成立海岸油污染現場應變前進指揮所,由下列人員進駐:
1.環保局前進指揮所指揮官及代表。
2. 第四岸巡隊副指揮官及代表。
3.船東或油品事業機構。
4.支援機關(單位)。
5.農業處。
6.水利處。
7.消防局。
8.警察局。
9.第十三海巡隊。
10.當地鄉公所。
11.新聞處。
12.衛生局。
13.其他指定機關。
14.專家學者。
(二)海岸油污染應變要領如附件八:
1.確定油污染程度及範圍,並保全相關資料。
2.擬訂清除策略。
3.評估是否須使用油分散劑,以及運用時機與場域。
4.動員所需人力,集結所需設備、器材。
5.設置媒體對話窗口統一對外發言,及發布新聞稿。
6.建立與當地民眾溝通機制。
7.執行海岸清除作業。
8.油污清除廢棄物妥為處置(最終處理與流向監控)。
9.監督或執行環境監測及復育工作。
10.進行求償相關作業。
三、海上應變:
(一)由第十三海巡隊於油污染海域鄰近之海巡單位成立海上油污染現場應變前進指揮所,由下列人員進駐:
1.第十三海巡隊指派海上及空中作業指揮官。
2.船舶所有人或油品事業機構。
3.港管理小組及港公司。
4.農業處。
5.水利處。
6.環保局。
7.衛生局。
8.第四岸巡隊。
9.當地鄉公所。
10.其他指定機關。
11.支援機關(單位)。
12.專家學者。
(二) 海上油污染應變要領如附件九。
四、漁港應變:
由本府水利處於漁港附近成立油污染現場應變前進指揮所,統籌漁港區域內之油污控制及清除處理相關事宜,其作業要領參照海上及海岸油污染作業內容辦理。
五、麥寮工業港區應變:
由港管理小組及港公司共同聯合成立油污染現場應變前進指揮所,統籌工業港區域內之油污控制及清除處理相關事宜,作業要領參照海上及海岸油污染作業內容辦理。
六、終端處置:
(一) 依廢棄物種類及特性進行掩埋、焚化或再利用。視廢棄物狀況送至六輕工業區相關可處理公司或合格清除機構處理。
(二) 廢油污水及化學物質視現況送至六輕工業區相關可處理公司或合格清除機構進行回收處理。
玖、設施
一、器械設備之應用:
(一) 海洋油污染各應變機關(構)應將應變作業所需之設備器材妥為備置,並應定期維護、保養、檢查。各相關機關、單位油污防治設備能量表如附件十。
(二) 各成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本計畫之任務分工,準備現有相關設備、器材、工具。
(三) 各機關、單位、機構應定期將其保管之器具、設備、工具之細目及流向,通報環保局。
(四) 各成員機關及民間機構所購置之清除油污設備,得相互支援備用;外借紀錄,應妥為保存。
二、政府及民間相關海難救護機構,另製作相關單位(或機構)名冊供緊急應變中心成員聯繫通報。
三、若污染事件漏油量超過計畫風險評估總處理量,在應變能量不足狀況下,則透過海保署調度鄰近縣市之應變能量適時使用。
拾、訓練演習
一、環保局應會同成員機關,自行或委託相關機關、機構或團體,辦理海洋油污染應變之訓練,其課程內容包括油污染事故之發現、監控、遏阻、回收、蒐證採樣、海岸線復原、影響評估、廢棄物處理及各種設備之使用等項目;並定期辦理應變作業之演練,其成效卓著者,得予敘獎。
拾壹、其他
一、為確實有效防止海洋污染事件發生或擴大,本縣海難災害應變中心及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各成員,接獲其他成員通報事件協助處理支援時,應立即派員及攜帶相關設備器材、前往處理。
二、除計畫本文外,各附件及附表將採滾動式修正方式,修正後不另頒本計畫。
三、本計畫將於年度演練或訓練時進行測試驗證,不定期修正作業內容及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