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朱男、許女與徐男是友人關係,3人2017年12月26日出境前往大陸上海,朱男陪同在松山機場保險公司櫃台,投保2000萬元旅行平安險,徐男隨後於2018年1月22日上午8點多在哈爾濱被發現凍死路旁,朱男、許女8天後返台,利用徐父年邁且智識不足,誆稱徐男生前積欠鉅額債務約3500萬元,要求代為清償。
徐父簽發3張共3500萬元本票,委託代辦喪葬事宜,且簽署各式授權書,及保險理賠金申請書等文件,再開立銀行帳戶,朱男、許女夫妻據以申請理賠金,且保險公司撥打電話照會時,朱男假冒是徐父,保險公司因而匯款身故保險金,含利息2006萬多元,朱男、許女2018年3月間臨櫃及轉帳提領保險理賠金1996萬元不法利益。
法官調查,徐男生前月薪僅3萬多元,再調閱朱男、許女歷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徵信資料,難以認定朱、許有能力借鉅款給徐,審酌2人利用徐父年老知識不足,誆稱可以代為領回徐的遺體及高額欠款,使徐父信以為真,手段相當惡劣,至今拒絕返還詐領保險理賠金,惡性重大,朱男主導、許女全程配合,分別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