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繼字第 6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陳報遺產清冊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613號 聲 請 人 邱昱芯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邱達鴻(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路○段000號)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4年4月25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司法院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邱達鴻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