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關係雖自願 但未成年
遭判刑但可緩刑
台中地院判決書指出,小鎮在去年12月間透過FB認識小六生阿丹,兩人不但聊得來,同月21日小鎮還親自送早餐,到某國小給阿丹,可是阿丹一直覺得上課很煩,不想上課,要求小鎮載她離去,小鎮就載她去遊玩,當天下午又回到小鎮租屋處,兩人在未違反阿丹意願下,發生性行為。
但是阿丹翹課,晚上又很晚才回家,父母親逼問下說出上情,母親堅持提告,說她孩子才12歲,被略誘及性侵。
小鎮到案坦承犯行,但法官發現,阿丹供稱是她主動叫小鎮載她離開的,小鎮完全沒有使用暴力,也沒有引誘她,是她主動上小鎮的機車,小鎮也沒有不讓她回家,因為她不想上課。
法官審酌小鎮沒有引誘、或暴力、脅迫等手段,阿丹在小鎮住處期間,行動自由並未受任何限制,阿丹想回家,沒有任何困難,阿丹不願意回家是她自主決定。
阿丹可以自主不回家,卻沒有性自主權利。法官認為略誘罪不成立,但妨害性自主姦淫幼女罪是成立,審酌被告自陳為大學肄業,在母親工作室幫忙、未婚、小康家庭經濟生活狀況,且已賠償阿丹的父母親並和解,判處1年6月,給予緩刑4年,並應接受法治教育3場次。
專業法律諮詢 taiwan.molybdenum.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