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基簡字第 75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基簡字第756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粘添貴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67號),本院受理後(114年度易字第35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粘添貴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共計肆點零伍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粘添貴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明知海洛因為列管之毒品,對於社會秩序危害甚鉅,竟仍不顧禁令持有海洛因,其所為除助長毒品流通,對社會秩序產生不良影響,亦危害社會治安,顯屬不當,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情節,又被告所持之海洛因數量;並考量被告自陳學歷國中畢業,現從事水電工,家中有母親、姐姐及妹妹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 ㈠扣案粉末檢品2包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在卷可稽,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管制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㈡另扣案之粉色攪拌棒1支、吸管藥鏟1支,雖均屬被告所有,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是用來吸食毒品的,無證據認與本案相關,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曾禹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167號 被 告 粘添貴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粘添貴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明定之第一級毒品,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113年9月10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林」之成年男子取得海洛因2包(共淨重1.08公克、驗餘共淨重1.05公克、純度為31.92%、純質淨重1.31公克)而持有之。嗣於民國113年9月10日22時32分許,在基隆市○○區○○路00號前,因被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違規停車為警攔停盤查,復經警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前開海洛因2包、粉色攪拌棒1支、吸管藥鏟1支等物,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嫌。至扣案海洛因2包,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扣案之吸管藥鏟、粉色攪拌棒各1支,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檢 察 官 李韋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張雅珏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