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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原金訴字第 26 號刑事裁定

2025-09-10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原金訴字第 2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詐欺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金訴字第26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禹辰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蔣經衛



選任辯護人  許家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檢察官高永棟到庭執行職務」應更正為「檢察官林明志到庭執行職務」。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原判決關於到庭執行職務檢察官姓名誤載為「檢察官高永棟到庭執行職務」應更正為「檢察官林明志到庭執行職務」。上開記載顯為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育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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