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原金訴字第 2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詐欺等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金訴字第26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禹辰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蔣經衛 選任辯護人 許家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檢察官高永棟到庭執行職務」應更正為「檢察官林明志到庭執行職務」。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原判決關於到庭執行職務之檢察官姓名誤載為「檢察官高永棟到庭執行職務」應更正為「檢察官林明志到庭執行職務」。上開記載顯為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育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