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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附民字第 642 號刑事判決

2025-09-10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附民字第 64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642號
原    告    林軒瑋  地址詳卷
被    告    邴聖絜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38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邴聖絜被訴對原告林軒瑋涉犯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386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前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育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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