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642號 原 告 林軒瑋 地址詳卷 被 告 邴聖絜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38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邴聖絜被訴對原告林軒瑋涉犯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386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前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育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