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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附民字第 692 號刑事判決

2025-09-10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附民字第 69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692號 
原      告  盧渝婷
被      告  林均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40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無罪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林均翰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5日,以114年度金訴字第40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由本院予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依法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自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淑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附件: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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