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附民字第 69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692號 原 告 盧渝婷 被 告 林均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40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林均翰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5日,以114年度金訴字第40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由本院予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依法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自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淑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 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附件: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