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新證據或事實都可再審-聲請再審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
引用來源網址:https://www.judicial.gov.tw/tw/lp-1370-1-3-20.html
何謂新證據?
在審判程序中的新證據:《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是為受判決人的利益,對確定的有罪判決聲請再審的理由,其中的第六款規定,「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又同法第四百二十二條第二款與第三款,也都有「發見確實之新證據」,可以作為對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的理由。實例上認為「新證據」指的是審判當時已經存在,而發見在後,或審判時未經注意的證據,且能證明原確定判決認定的事實為錯誤,且在判決確定後始發見取得,並非指原判決確定後所新發生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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