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

發現新證據或事實都可再審-聲請再審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

2019-12-18

引用來源網址:https://www.judicial.gov.tw/tw/lp-1370-1-3-20.html

何謂新證據?

 
在審判程序中的新證據:《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是為受判決人的利益,對確定的有罪判決聲請再審的理由,其中的第六款規定,「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又同法第四百二十二條第二款與第三款,也都有「發見確實之新證據」,可以作為對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的理由。實例上認為「新證據」指的是審判當時已經存在,而發見在後,或審判時未經注意的證據,且能證明原確定判決認定的事實為錯誤,且在判決確定後始發見取得,並非指原判決確定後所新發生的證據。

詳細情況歡迎洽詢  www.myline.tw
律師事務所平台
專業法律119團隊提供『最即時、最隱密、不限時』的解答與服務。 專辦:民事刑事訴訟辯護、離婚官司、財產糾紛、車禍賠償。 即時諮詢。勝訴率高。收費親民。法律權威。安心託付。律師推薦。服務: 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 訴願及行政訴訟, 律師諮詢。
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