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延緩還債可聲請-民事聲請延緩執行狀
引用來源網址:https://www.judicial.gov.tw/tw/lp-1366-1.html
延緩執行注意事項
按「實施強制執行時,經債權人同意者,執行法院得延緩執行。前項延緩執行之期限不得逾三個月。債權人聲請續行執行而再同意延緩執行者,以一次為限。每次延緩期間屆滿後,債權人經執行法院通知而不於十日內聲請續行執行者,視為撤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實施強制執行時,如有特別情事繼續執行顯非適當者,執行法院得變更或延展執行期日。」分別為強制執行法第10條定有明文,是實施強制執行時,經債權人同意者,執行法院得延緩執行;前開延緩執行之期限不得逾三個月;債權人聲請續行執行而再同意延緩執行者,以一次為限。每次延緩期間屆滿後,債權人經執行法院通知而不於十日內聲請續行執行者,視為撤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實施強制執行時,如有特別情事繼續執行顯非適當者,執行法院得變更或延展執行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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