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家調字第 1337 號民事裁定

2025-09-10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家調字第 13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調字第1337號
原      告  葉亭妤  
被      告  葉雅羨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書狀應提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均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此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此復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360元,該通知業於114年7月2日寄存送達原告,然原告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收狀、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本件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瑋杰
律師事務所平台
專業法律119團隊提供『最即時、最隱密、不限時』的解答與服務。 專辦:民事刑事訴訟辯護、離婚官司、財產糾紛、車禍賠償。 即時諮詢。勝訴率高。收費親民。法律權威。安心託付。律師推薦。服務: 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 訴願及行政訴訟, 律師諮詢。
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