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審附民字第 191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詐欺等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916號 原 告 洪英竣 被 告 杜芷婕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217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杜芷婕犯詐欺等案件,雖因被告死亡,經本院為不受理判決在案,然原告於書狀中聲請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由民事庭審理,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黃耀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瀚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