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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相關須親屬同意-親屬會議同意書

2019-12-23

引用來源網址:https://www.judicial.gov.tw/tw/lp-1369-1-2-20.html

法院會參考同意書尋照顧者求最佳利益!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所以法院會由你們提供資料後,開庭,並告訴你們法官會選任鑑定人,就受監護宣告之人(相對人)的身心狀況進行鑑定,會有一份鑑定報告書,會載記鑑定結果。

三、若聲請有理由,法院會足認相對人確因心智缺陷,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之程度。從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監護宣告裁定中,尚有選任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擔任法定代理人

五、法院會參考你們的親屬會議同意書,併參酌主要照顧者,最佳利益,擔任的意願,親屬間若無太大歧意,原則上法院會尊重。並同時指定一位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要向法院陳報財產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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