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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1871 號民事裁定

2025-09-10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18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87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訟代理人  蕭雅茹  
債  務  人  云藝廣告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葉峻霆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陸萬柒仟捌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八點二六計算之利息,自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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