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18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87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非訟代理人 蕭雅茹 債 務 人 云藝廣告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葉峻霆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陸萬柒仟捌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