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輕判?
雖獲法院減刑輕判,但若依此定讞,游男仍須入獄。游男的律師劉上銘認為,游男犯行未達妨害公眾往來安全致死罪之程度,僅構成過失致死罪,收到判決書後,會與游男討論。之前傳出游男家裡拿出逾5千萬元完成和解,因雙方簽有保密協議,律師不願證實。
士院說明,游男構成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的理由,在於游在隧道內以平均140公里車速疾駛,平均車速達速限3倍以上,會影響游男個人感知或判斷、增添操控車輛困難與穩定度,且車輛突然經過用路人身旁,會造成心理恐懼與巨大聲響,足以影響用路人正常駕駛。
但合議庭也審酌飆速行為歷時僅約10秒,且無其他危險駕駛行為等,依此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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