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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2025-09-10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免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葉洋辰即葉薰熾


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非訟代理人  嚴啓榮
相  對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韓新梅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非訟代理人  蔡政宏
相  對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非訟代理人  丁駿華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非訟代理人  宗雨潔
相  對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非訟代理人  林煥洲
相  對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許添棟
相  對  人  大舜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正男
相  對  人  焦經國
相  對  人  陳英傑
            陳文彬
            英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白金池
相  對  人  簡國賢
            財福當舖即林誌賢

            周虹君
            楊傑凱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免責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欄有關「聲請人葉洋辰即葉薰熾應予免。」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葉洋辰即葉薰熾應予免責。」。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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